合規(guī)專欄(三)丨新《公司法》對勞動用工的影響
發(fā)布日期:2024-02-29   
作者:法律與風控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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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是公司價值的貢獻者和創(chuàng)造者,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中強化了對公司職工權益的保護,可以窺見立法者對職工權益的關注。新《公司法》增加職工權益保護對公司的發(fā)展有良性的促進作用。1.保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近年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休息休假的糾紛成逐年遞增趨勢。新《公司法》第十七條的第一款新增“休息休假”的內容,符合《憲法》及《勞動法》中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護,也是對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問題的進一步重視。職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新《公司法》的修訂加強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據《工會法》的相關規(guī)定,工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xié)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yè)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能保證廣大職工在企事業(yè)單位中的主人翁地位。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將現(xiàn)行《公司法》中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置職工代表董事的要求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三百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jiān)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對大中型公司董事人選提出了須有職工代表的要求。該條款的修訂聽取了廣大職工的利益訴求,既加強職工代表能夠有序參與公司治理,強化了職工代表的地位,也能夠促進公司治理現(xiàn)代化與民主化,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3.明確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近年來,公司內部的財務糾紛增多,對公司的相關利益者造成了嚴重影響。職工代表作為公司的雇員,掌握被管理者的信息優(yōu)勢,對公司而言是寶貴的監(jiān)督資源。新《公司法》明確職工董事也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委員,既是對職工董事制度的完善,也能夠使職工董事職能和地位得以加強。在未來的實踐中,公司需鼓勵職工代表勇于向公司建言獻策,尊重職工代表的知情權與監(jiān)督權等,確保職工代表能夠代表職工群體的利益,以實現(xiàn)公司與職工利益的雙贏局面。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常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普通勞動者在公司運營管理中的參與度相對較低,而新《公司法》在勞動用工方面突出和強化了職工參與公司管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等亮點,值得關注。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新《公司法》的修訂和實施將對我國公司治理和規(guī)范運營產生重要影響,而公司的穩(wěn)健發(fā)展也能夠為勞動者在經濟方面提供穩(wěn)定的保障。神渭管運公司致力于與勞動者協(xié)同進步,共同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實現(xiàn)共贏。(法律與風控部宣)